
24法考客观题·民诉背诵要点
24法考客观·民诉·背诵要点
(后附思维导图)
提示:如果不能回忆起相关知识点,要及时翻书巩固哦~
考点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
1.和解协议不能成为执行根据;
2.和解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
3.诉讼中和解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但不得制作判决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离婚案件、涉外案件除外)。
·调解
1.调解并非民事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除外);
2.法院调解书和仲裁调解书是执行根据;
3.人民调解等达成的协议可诉可确。
·仲裁
【民商事仲裁】
1.区、县不能设立仲裁机构;
2.身份关系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机构需要双方书面约定;
4.仲裁一裁终局,不履行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合法有效的仲裁排斥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劳动争议案件不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民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考点2:诉
·诉的标的
1.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2.诉讼过程中不允许变更诉讼标的,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诉的类型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诉的分类
1.诉的类型仅针对诉讼案件而言;
2.诉的类型必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断。意在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给付义
务的诉是给付之诉;意在请求法院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
诉属于确认之诉;意在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则为变更之诉;
3.起诉确认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确认之诉;
24法考客观题·民诉背诵要点
4.起诉解除合同(因情势变更、合同僵局解除合同除外)属于确认之诉,而非
形成之诉;
5.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诉讼法上
的形成之诉。
·反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换言之,没有本诉亦可独立提起;
2.否认和抗辩均属于反驳;
3.否认是不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抗辩是承认对方主张事实,但不承认
其法律效果;
4.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可以反诉或抗辩方式提出。
·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观)合并是当事人的合并,诉讼标的并无变化;诉的客体(观)
合并是诉讼标的的合并,当事人并无变化。
2.诉的预备合并分为主观预备合并和客观预备合并,主要区别在于请求针对的
被告不同。
考点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1.当事人权利平等≠权利完全相同;
2.题干交代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才能用同等原则或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
1.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3.辩论权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行使;
4.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判决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均违反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1.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享有处分权;
2.处分权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
3.法院裁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1.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可适用诚信原则;
2.诉讼中一切不诚信行为均违反该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1.检察机关不能对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检察监督;
2.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不属于检察监督范围;
24法考客观题·民诉背诵要点
3.检察机关无权对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1.适用条件:经当事人同意(无须双方当事人同意);
2.法律效力: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4: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的适用范围及合议庭组成形式】
1.二审程序、非讼程序不能有陪审员参与审理;
2.再审程序按照“可一可二”规则判断能否适用陪审员;
3.发回重审适用一审程序,可有陪审员参与。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独任制原则上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除外)。
2.中级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
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专家辅助人一般不适用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理的案件,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
2.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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